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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是江苏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江苏省内国家、省、市、县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为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以及相关的单位和有关人员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沟通、服务、自律、发展。

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

本协会与江苏省农业委员会脱钩后,依法独立运行,接受江苏省农业委员会的政策和业务指导。

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协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协会承担。

第六条 本协会的办公地址为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69号南京农业科技大厦1219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为会员开展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服务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政策环境。

(二)做好协调工作,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相关组织之间、会员与有关部门之间、会员与农民之间的业务关系,鼓励龙头企业探索与生产基地和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制订全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总结交流农业产业化发展经验。加强企业与基地和农户间的利益联结,促进农民增收。

(三)开展调查研究,参与制订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构建会员与政府及社会各界的桥梁,为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行业发展、产销政策、立法等方面的建议和科学决策依据。

(四)制定并执行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和会员自律,防止和制止不正当竞争,防止和抵制生产、储运及销售伪劣农产品,维护会员的根本利益。

(五)组织会员建设标准化示范基地,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委托制订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督促会员企业执行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国家或国际农产品生产质量标准,创建国家或国际农产品品牌,实施品牌发展战略,实行行业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

(六)建立江苏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协会专家咨询委员会,指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立健全科研开发、试验示范、推广培训基地和机构,引进、研发、示范、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新成果、新设备、新农艺、新工艺,开展会员生产、加工、经营、服务和技改中的技术指导、科技咨询,帮助会员引进科技、管理、营销人才,组织科学技术、经营管理、市场营销、行业指导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七)整合资源,建立健全江苏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协会信息网络体系,搭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信息交流平台,加强会员之间、会员与各有关方面之间的沟通与交流,提供有关经济、市场和技术等信息,为会员提供法律法规、产销政策、市场行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八)指导会员建设交易市场,设立销售网点,支持会员单位发展互联网+农业,协调收购、销售会员的产品,组织内外经济技术协作,鼓励会员单位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到境外投资创业。开展招商引资,举办产品展示展销活动,推介名特稀优新产品。

(九)对会员提出的迫切需要解决的生产、加工、流通及其它方面问题,积极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并协助解决。

(十)承办政府部门及其他社会团体委托办理的事项,开展有利于龙头企业发展的各种有益活动,发展公益事业。

(十一)探索WTO框架下的贸易救助体系,帮助会员企业维护国际贸易纠纷中的合法利益。


第三章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九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与本协会业务领域相关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产品加工和配套服务企业、服务农业产业化的相关企业、农产品专业市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村经纪人、农产品经营大户等单位与个人;

(三)拥护中国共产党,拥护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热爱祖国、热爱集体,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坚守职业道德;

(四)承认并遵守本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自觉缴纳会费;

(五)积极参加和支持本协会工作。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登记注册。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各项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协会提供各项服务;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积极参加本协会的工作和活动,支持理事会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通知本协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八)审议批准本协会发展规划和年度预算方案;

(九)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 5 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本团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0日将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协会4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采取等额选举方式,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人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为协会会员代表;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拥护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热爱祖国、热爱集体,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坚守职业道德;

(三)能建言献策,有参政议政的能力;

(四)在协会中起带头作用。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协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采取等额选举方式,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80%。

第二十七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经会长或者4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经会长或者40%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在本会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协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会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特殊情况下召集会长办公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会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和协会负责人执行本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协会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协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协会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协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协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协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五) 本协会2/3以上会员代表要求解散或重组。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行业管理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江苏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协会2018119日第二届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